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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透视出的会计审计税务信息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4-08-24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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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全文25条,有四条涉会计、审计、税务方面的内容。

 

视野讯 8月23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全文25条,有四条涉会计审计、税务方面的内容。

加大企业会计责任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以上三条均为企业报送财政、税务、证劵监管等部门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及相关附表的内容,《公示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开,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这就要求企业报送给各方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内容要一致。《公示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企业发生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也要一并公示,在强调企业要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同时,也加大了会计的责任,企业会计人员应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负责,有责任统一企业报送各部门的涉及财务信息的内容,也要对企业信息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公示条例》第九条第七项中明确涉及财务报表内容的部分信息,企业有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力。但网络信息发达,各方信息可以互相印证,企业信息的使用者可能通过公开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和管理情况、经营成果等方面做出判断,所以企业公示的信息对企业未公开内容的信息传递也不可小视。

会计所、税务所业务发展的新契机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主要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证为主,税务所的业务内容为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减少了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年审业务。而《公示条例》中明确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委托会计所、税务所以及律所等专门机构开展工作,这又给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带来业务发展的新契机,又给会计所和税务所的年审业务带来新的生机。

据悉,截至2014年7月底,我国实有企业1677.8万户,注册资本(金)111.79万亿元。庞大的企业数量,而这些企业会计报表的信息真实性由会计所和税务所把关,也增加了会计所和税务所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涉及日期的小贴士:

1、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企业应当自《公示条例》列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7、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9、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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