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腐败犯罪中,大额现金贿赂现象的出现使现金管理问题备受关注。腐败分子通过存取、藏匿现金规避法律纪律查处,给案件调查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指出,当前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法律上的缺位,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建议提高现金管理立法层级,明确现金管理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
重“支”轻“存”现金监管缺位
马永胜说,银行对现金缴存业务基本持放任态度,重“支”轻“存”,造成现金监管缺位,特别是工资性现金支付难以控制。
“由于个人收入已实现从按劳动分配方式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的转变,个人所得不再单纯是工资、劳动收入,企业资金流动也日趋多元化,单纯以核定工资限额来进行现金控制已无法适应。”马永胜说。
马永胜指出,当前现金流通与管理等环节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首先,管理对象、基本账户、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现金使用范围等规定与市场规则不协调,亟待修订。
马永胜举例说,从现金管理对象看,缺少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等,特别是个人现金收支活动复杂、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着重大风险;从行业范围看,目前主要对银行系统内的流转现金进行管理,对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行业则缺少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其次,现金管理落实不到位也是突出问题。马永胜说,开户单位在受到开户银行严格管束时,经常采取转移资金、撤销账户等手段倒逼银行放松甚至放弃监管。而相关规定中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措施不完善,对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约束性不强,致使银行和临柜人员放松了制度执行,使得“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的规定流于形式。
此外,当前现金用途真实性审核监督不理想。“随着经济因素多元化,现金业务量日趋庞大,开户单位取现用途复杂,诸如私营企业还私人借款、房产公司退给购房人房款、单位退给职工押金或借款等大量经济行为,使金融机构在审核现金用途真实性、合法性及可疑资金等方面工作量巨大,难以取得理想监督效果。”马永胜说。
现金管理失控不利腐败查处
“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监管失控,给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条件,客观上对腐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马永胜说。
马永胜指出,在近年来查办的一系列腐败案件中,涉案财物中往往伴随巨额现金,且数额呈现逐渐加大的趋势,贿赂金额从单笔几百万元到上千万元的案件不断出现。如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受贿案,查获现金8769万元;秦皇岛供水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案,查获现金1亿余元;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案,查获现金2.3亿元,涉案现金数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马永胜介绍,贿赂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中,现金是重要行贿手段之一。由于现金具有不记名的特点,难以追溯来源,行贿人进行贿赂时使用现金,受贿人易于接受;反之,如果行贿人使用支票等其他方式,则受贿人可能不敢接受,且犯罪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加大了犯罪风险和成本。
“加强现金管理是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腐败的需要。”马永胜说,针对现金管理松散与混乱情况,减少现金流量特别是减少现金隐性流通,有利于从根本上断绝大额现金贿赂途径,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相关法律滞后层级亟待提升
马永胜说,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立法层级看,该条例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实践看,该条例自1988年颁布至今已施行20余年,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严重不协调,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建议进一步提高现金管理立法层级和效力,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减少现金使用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马永胜说。
对于法律的修订,马永胜建议明确现金管理的主体和对象。
“应明确将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现金管理主体,赋予其相应管理职能。明确将所有经济单位和个人各类现金收支活动纳入管理范畴,并按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重新确定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马永胜说。
“要明确现金监管的法律责任。”马永胜建议,加大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金融从业人员在现金管理中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
“要强化银行对现金交易的尽职调查义务,对单位支取大额现金用途真实性、现金去向、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查,加大使用大额现金难度,并把大额现金交易作为资金监测重点,及时发现并报告具有情报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马永胜说。
马永胜建议,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职责和违规处罚条款,加大对金融机构、单位以及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现金管理规范开展。